俗话说,远亲不如近邻,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,邻居间为了争“地”发生矛盾的现象时有发生。近日,利川市法院沙溪法庭审结一起因“树”而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。
黄某与杨某系同村村民,两人有一处边界相邻的土地,界上一颗四十余年的杉树见证了两家人的勤劳朴实、和睦相敬。可这几个月来,消失不见的杉树、频频传来的吵骂声却打破了原有的宁静。
事情还要从四十年前说起。黄父与杨某为耕种方便,协商之后将相邻的两块土地互换,并以土地中间的一颗杉树苗为界。
“我们中间有颗杉树苗,要不我出钱买下来吧。”见树苗长在边界中间,杨某当场提议。
时间转眼来到四十年后,碗口粗的小苗已长成树围180cm的大杉树。2023年8月,黄某前往地里干活时,发现杉树竟凭空消失。多番打听后,黄某怒气冲冲来到杨某家对峙。
“是我砍的!那棵树长在路中间,影响通行不说,这么好的木料也白白浪费了,不如砍下来打一副棺材。”面对黄某的质问,杨某回应道。
“你家的树?这树长在我家土地旁,当初是你父亲亲口说送给我的。况且我砍树的手续齐全,你这是无理取闹。”说罢,杨某从屋内拿出办好的砍伐许可证。
“你这是偷树!是盗窃!你必须赔!”双方气氛愈发紧张,黄某只能请来村委会协调。
经村委会、林业站、派出所多次调解,杨某承认其砍树的事实,但拒不同意进行经济赔偿。黄某与其两位伯伯一气之下诉至法院,要求杨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000元。
沙溪法庭受理案件后,为全面了解案情,确保司法公正,承办法官黄嵩前往现场调查案件事实,与村委会和该村村民多次沟通。
“农村的树很难说是谁的,尤其是长在边界上的,他们的土地换来换去,更说不清了。”因年代久远,村民也很难说清案涉杉树的归属。
通过法庭多次调查,案涉杉树系黄某爷爷所有,其去世后留给后代,现由三原告共同所有,权属明确后,本案争议点关键在于赔偿金的问题。
经市场调研,案涉杉树从根部测量最窄直径为58厘米,最宽直径为80厘米,整棵树无法做成一副完整的寿棺,且案涉杉树本身价值不高,寿木价格因品质上下浮动较大。
“黄某、杨某,此前多次调解未果,我们今天选择判决结案。”庭上,黄嵩说道,“不管结果如何,如果让一棵四十年的老杉树,毁了几代邻里情,二位觉得划算吗?”
闻言,二人低头沉思。最终,沙溪法庭综合多方因素,依法判决杨某赔偿黄某三人财产损失人民币1500元。判决作出后,双方均未上诉。
“为了一棵树,两家人闹到法庭上确实不该,我愿意根据判决进行赔偿。”庭审结束后,杨某说道。
一棵杉树虽小,却是法院干警心系群众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缩影,亦关乎着乡村邻里的和睦关系。沙溪法庭将充分发挥基层矛盾化解“桥头堡”作用,走进田间地头,拉近和老百姓的距离,努力办好每一件“民生案”,为和美乡村赋能添彩。